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蔡婉柔(原名:蔡易珊、蔡春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蔡婉柔(原名:蔡易珊、蔡春香)即天一環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28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14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利息均按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 月)利率(違約時年息112年5月11日為1.44%、112年10月11日為1.53%)加碼6.51%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 且自實際撥款日起,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期間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清償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算。詎被告僅繳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迄今尚積欠775,288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4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既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自應就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院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1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 未償還本金餘額 1 100萬元 自110.11.12起至113.11.12止 按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51%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 112.05.11 504,991元 112.10.11 19,547元 2 50萬元 112.05.11 212,617元 112.10.11 38,133元 附表二: 編號 未償還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未償還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算 1 504,991元 自112.05.12 起 至清償日止 7.95% 自112.06.13起 至清償日止 2 19,547元 自112.10.12 起 至清償日止 8.04% 自112.11.13起 至清償日止 3 212,617元 自112.05.12 起 至清償日止 7.95% 自112.06.13起 至清償日止 4 38,133元 自112.10.12 起 至清償日止 8.04% 自112.11.13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775,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