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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趙信興
兼訴訟代理人
趙興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告
董林莉
輔佐人
傅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就原告所提出之始期為102年1月16日之租賃契約書第2條約定下方之補充條款結尾處被告之簽名及印文是否為被告所簽署及用印一節,原告聲請調閱被告曾用印及簽名之書面文件及進行筆跡、印文之鑑定,爰命再開辯論,待調得被告簽名及用印之文件後,再以書面通知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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