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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翁熒雪

原告
錢素珍
被告
陳昱杰
被告
許靜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謹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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