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6,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6,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