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捷羽

上訴人
即被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2,688元本息之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707,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