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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4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郭怡婷
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被告
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具狀陳報影響判決結果之重大事由,故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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