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郭怡婷
- 訴訟代理人
- 徐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明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怡璇律師
- 被告
- 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富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具狀陳報影響判決結果之重大事由,故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