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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璟霖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被告
謝鈊伃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本件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依上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前依通常訴訟程序分案及審理,應有違誤,爰依上開規定,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判,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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