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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群豐水產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訴訟代理人
黃信懷
被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偉立律師
被告
廖振昌即新益泰號
訴訟代理人
廖振旺
被告
林韋翰

董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5月12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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