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郭文通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佳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佳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間113年度訴 字第86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5,001元(計算式:206,250元+206,2 50元+412,501元=825,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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