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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琬如

上訴人
即被告
菘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上訴人
即被告
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登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菘鐿科技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上訴人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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