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天君實業有限公司、陳宜弘、林勝義即力達水電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弘 被 告 林勝義即力達水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予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