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仕偉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弘間請求返還認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81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確 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