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仕偉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弘間請求返還認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81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