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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返還認股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翁熒雪

上訴人
即被告
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仕偉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弘間請求返還認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81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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