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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睿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4,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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