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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吳保任

  • 被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昭陽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榮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40,666元【計算式:本金31,399,499元+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72,601元(詳如附表所示)+短收利息68,566元=31,5 40,666元】,應徵裁判費462,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元)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 1 利息 3,000萬元 113年8月22日 113年9月11日 (21/365) 3.585% 61,878.08 2 違約金 3,000萬元 113年8月23日 113年9月11日 (20/365) 0.3585% 5,893.15 3 利息 700,743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9月11日 (40/365) 3.085% 2,369.09 4 違約金 700,743元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11日 (8/365) 0.3085% 47.38 5 利息 233,587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9月11日 (40/365) 3.09% 791 6 違約金 233,587元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11日 (8/365) 0.309% 15.82 7 利息 465,169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9月11日 (40/365) 3.09% 1,575.2 8 違約金 465,169元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11日 (8/365) 0.309% 31.5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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