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陳俊佑
- 被告
-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瑋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