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作樞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 被告
- 張明凱
- 被告
- 張迎榛
- 被告
- 張潔舲
- 被告
- 張韓章
- 被告
- 張金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仁達律師
林澤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6月2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