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林作樞
- 原告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明凱、張迎榛、張潔舲、張韓章、張金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張明凱 張迎榛 張潔舲 張韓章 張金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林澤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6月2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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