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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 原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明凱張迎榛張潔舲張韓章張金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張明凱 張迎榛 張潔舲 張韓章 張金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林澤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6月2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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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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