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張明凱
被告
張迎榛
被告
張潔舲
被告
張韓章
被告
張金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林澤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4年6月2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