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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饒佩妮

原告
黃水明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思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尚晨律師
被告
陳慶宗
被告
莊協益
被告
福田鑫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莊旭勛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告
莊洪鳳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追加之備位聲明第1項關於票款請求權部分,其主張之金額與票面金額不符,茲有疑義尚待釐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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