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原告
- 黃水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光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思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尚晨律師
- 被告
- 陳慶宗
- 被告
- 莊協益
- 被告
- 福田鑫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莊旭勛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 被告
- 莊洪鳳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追加之備位聲明第1項關於票款請求權部分,其主張之金額與票面金額不符,茲有疑義尚待釐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