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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劉永權
被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告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豐
被告
李煥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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