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王碩禧
- 法定代理人莊瑋恩
- 被告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170,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52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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