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韋美伶即高兆洋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韋美伶即高兆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高兆洋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25張(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高兆洋所有,高兆洋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死亡,經聲請人韋美伶與其他繼承人高翊婷、高惇薰共同簽具股票分配協議書,約定由聲請人單獨分得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1月3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公告 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54號民事裁定之法院網路公告截圖為證,且系爭股票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 0 股票 1 800 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334 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200 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182 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266 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460 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0000000 0 股票 1 129 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0000000 0 股票 1 358 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0000000 0 股票 1 589 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0000000 0 股票 1 375 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0000000 0 股票 1 282 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 0 股票 1 25 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 0 股票 1 676 16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17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18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19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0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2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3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4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25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