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新清華陽光節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小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具狀聲請本院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經本院以113年度除字第123號繫屬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明無訛,聲請人就同一支票更行提起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屬重複聲請,顯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民 國) 支票號碼 001 新清華陽光節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杜小鳳 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 150,000元 109年2月13日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