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秉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男
訴訟代理人
陳廣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第6號公示催告,
    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
    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2月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
    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
    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蔡政宏 秉洋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000000000000 15,390元 111年2月28日 AQ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