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郭王秋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
    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3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0 股票 9 90000 00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股票 1 89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