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許家菱
- 原告王乾造、郭王秋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王乾造 代 理 人 郭王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3年3月14日依規 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3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6月25日聲請除權判 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0 股票 4 40000 00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股票 9 9000 003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股票 1 5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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