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盛進營造有限公司、郭景森、張閔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盛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森 代 理 人 張閔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 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同年月2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 內聲請除權判決,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仁武分行傅仰德 屏東縣政府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仁武分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民國113年1月31日 W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