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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淑卿

聲請人
旻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隆
代理人
林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寶薰股份有限公司黃富郎 旻冠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路竹分行 000000000000 970,200元 113年4月15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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