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旻冠有限公司、林漢隆、林瑜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旻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隆 代 理 人 林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寶薰股份有限公司黃富郎 旻冠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路竹分行 000000000000 970,200元 113年4月15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