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張鼎華
- 代理人
- 張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8831 股票 1 876 002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4202 股票 1 287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3 NX-0206912-1 股票 1 50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 NX-0240905-5 股票 1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