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國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陳國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 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9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無效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6月12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 第12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292967-3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292968-5 股票 1 1000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292969-7 股票 1 1000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292970-3 股票 1 1000 00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292971-5 股票 1 1000 006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292972-7 股票 1 1000 00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365397-2 股票 1 1000 008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365398-4 股票 1 1000 009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407305-9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