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陳張瑞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該公司現已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547691-6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