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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許慧如

  • 原告
    曾繁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曾繁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爭股 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6月3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6月4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2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112年度 司催字第182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42356-8 股票 1 25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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