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昶燁

聲請人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1 潤昇工程有限公司林淑慧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仁武分行 051000809 66,716元 113年5月5日 SCAB194223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