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陳淑卿

  • 當事人
    群隆鋼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群隆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興德利股份有限公司李國榮 群隆鋼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 01022246 183,750元 113年7月20日 AJ1511547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