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群隆鋼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蔡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3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興德利股份有限公司李國榮 群隆鋼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 01022246 183,750元 113年7月20日 AJ151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