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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翁熒雪

聲請人
劉淑麗
聲請人
王思評
相對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麗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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