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劉淑麗
- 聲請人
- 王思評
- 相對人
-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自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麗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