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44號
- 原告
- 吳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益律師
- 被告
- 家鼎企業有限公司即俊辰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云騏
- 被告
- 葉豐富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簡字第44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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