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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4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吳義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告
家鼎企業有限公司即俊辰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云騏
被告
葉豐富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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