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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DANG KIM QUYET(鄧金決)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變更,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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