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 原告
- DANG KIM QUYET(鄧金決)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律師
- 被告
-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變更,爰裁定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變更,爰裁定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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