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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職災補償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林軒逸

  • 原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職災補償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雅茹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2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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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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