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山內
- 被告
- 譚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83,046元,被告戶籍雖設於高雄市六龜區,惟實際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勞補卷第9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