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沈姿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9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9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