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周佳佩
- 當事人陳沛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沛旋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360元(含平常日加班費44,713元、應休未休之休息日加班費32,339元、應休未休之例假日加班費2,859元、資遣費5,4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 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 年度救字第6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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