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朱玲瑤
- 當事人林柏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林柏中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職災補償新臺幣(下同)1,671,846 元、短發工資300,00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00,000元,其中職災補償1,671,846元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以114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就職災補償1,671,846元部分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至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短發工資300,000元、補提 繳勞工退休金200,000元,合計共5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4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3元(計算式:6,700元-4,467元=2 ,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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