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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5號

終止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朱玲瑤

聲請人
江信德即立德工程行
相對人
林軒銘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僱傭關係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調解所得受之法律利益,應以相對人繼續任職於聲請人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相對人自聲請日之114年5月13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又依聲請人所提113年6月至9月薪資明細所載,此期間相對人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4,312元,平均每月薪資為12,385元,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743,100元(計算式:12,385元×12月×5年=743,1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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