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0號
- 原告
- 陳翊峰
- 被告
- 信邑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
- 万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洪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基於勞動契約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址均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原告陳明其勞務提供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亦有卷附原告之陳報狀可稽,則依首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