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丁丞毅
- 被告
-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軒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9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9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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