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楊捷羽
- 當事人丁丞毅、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 告請求給付加班費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9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雅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