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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楊捷羽

  • 當事人
    丁丞毅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 告請求給付加班費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9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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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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