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楊捷羽
- 當事人丁丞毅、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0月23下午5時,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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