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原 告
- 張斤鐙
- 被 告
-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陳信安
- 被 告
-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賴玉綉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其中薪資50萬元及加班費2萬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640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9,262元(計算式:00000-0000=9262),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6,262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