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施宗志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正次
- 被告威振塑膠有限公司法人、施宗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正次 債 務 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宗志 債 務 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152,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2,688,000元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15%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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