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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
債 權 人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債 務 人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良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14年8月5日 65,688元 114年8月28日 TD0000000 002 114年8月5日 171,948元 114年8月28日 TD0000000 003 114年9月5日 196,085元 114年9月5日 TD0000000 004 114年9月5日 900,031元 114年9月5日 G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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