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泰喬五金有限公司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債 權 人 泰喬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精雅 債 務 人 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