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姿君
- 被告威振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姿君 債 務 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宗志 債 務 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25,741元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74,038元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000,000元 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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