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李炎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劉冠宏、王茂霖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劉冠宏、王茂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